110報警 !!
【噪音管制法】第 一 章 總則 】第四條:『製造不具持續性或不易量測而足以妨害他人生活安寧之聲音者,由警察機關依有關法令處理之。』
可直接請求警察處理,警察如果搞不清楚噪音管制法第四條是屬於自己的業務,請告知警察。並依據【社會制序維護法】告發。
【社會制序維護法】
第 72 條 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,處新台幣六千元以下罰鍰:
一、於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,酗酒滋事、謾罵喧鬧,不聽禁止者 。
二、無正當理由,擅吹警笛或擅發其他警號者。
三、製造噪音或深夜喧嘩,妨害公眾安寧者。
另一方法是直接到法院提告起訴對方以民事侵權(噪音侵入,妨礙安寧)為理由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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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電腦週邊急救團
以下文章來自: http://tw.knowledge.yahoo.com/question/question?qid=1012011600942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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