問: 一..何謂通姦?
答:
刑法第 239 條 (通姦罪)
有配偶而與人通姦者,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。其相姦者亦同。
刑法第10條:稱性交者,謂非基於正當目的所為之下列性侵入行為:
一、以性器進入他人之性器、肛門或口腔,或使之接合之行為。
二、以性器以外之其他身體部位或器物進入他人之性器、肛門,或使之接合之行為。
在法學上有:1接觸說 2插入說 3滿足說
1接觸說 : 只要性器官接觸
2插入說 :男方性器官插入女生性器官並接合。衍生出 :1完全插入說 2部分插入說
3滿足說 :以男方射精為既遂。
台灣採插入說,只要有性器官插入就算通姦.
但在實務上,當場抓姦難度很高
因為不可能男女雙方性器官插入的狀況下讓抓姦者照相
而且還是特寫插入畫面那一種 來證明有插入
故大都事後收集男性精液來證明通姦事實(畢竟法律講的是證據)
要以精液當證據,又有點變成滿足說
其他物證如陰毛或衣衫不整照片只能證明有親熱接觸,與法律性交定義規定不符 !
為保障被告權益寧縱毋枉之下,法官以一般經驗法則為判決方向,通姦行為極少半途而廢,會完全插入且滿足射精,因此以完全插入說及滿足說為定罪原則,若證物不足則以蓋棉被純聊天來判定,無罪開釋。
問二.誰可提出通姦之告訴
答:配偶.
民法1001條規定夫妻有同居義務.
此義務包含性行為之義務.(有正當理由除外)
當夫妻另一方與他人合意性交時
除可依刑法通姦起訴外,亦可依民法1052條訴請離婚
因權利與義務是相對的
故當夫妻之一方無故長期拒絕發生性行為
亦可成為訴請離婚的合法原因之一
夫告妻不肯圓房求償 獲判離婚不判賠償
結婚3年行房5次 怨偶判離
一年行房2次 女教師老公訴離判准
目前女權高漲
許多女權主義者主張同居義務不包含性行為義務
要求女性擁有性自主權
別忘了權利與義務是相對的
當妻子不要此義務,就必需犧牲相對應的權利
老婆總是拒絕與老公行房 老公愛老婆不想離婚
偷偷到外面找女人解決生理問題 老婆卻來抓姦
對於這種女人 我鄙視她
問三.何等情形不得提出通姦罪之告訴
答:
刑法第245條:第239條之罪配偶縱容或宥恕者,不得告訴 。
只要配偶有寬恕言語或行為,就不可再提告.
除非有新事證才能再提告.
若有事先縱容夫妻之一方與他人發生性行為,則無法提告.
如:大老婆無法生育,同意老公娶小老婆來傳宗接代
大老婆不能等小老婆進洞房或小老婆生下孩子後反而告小老婆通姦.
民法亦有類似規定
民法第1053條(裁判離婚之限制1)對於前條第一款、第二款之情事,有請求權之一方,於事前同意或事後宥恕,或知悉後已逾六個月,或自其情事發生後已逾二年者,不得請求離婚。
四.由小三角度探討通姦罪是否存廢?
五.由配偶立場探討通姦罪是否存廢?
答:
我是男生,原是正方一員
因通姦罪的存在有嚇阻外遇,維繫家庭之作用
只是隨著時代進步,外遇問題越趨嚴重
通姦罪也檔不住此趨勢
但若無通姦罪,外遇狀況將更加嚴重
but ,我聽了反方意見後
我認為這問題正反兩面都有其論述 都有道理
我只能說法律不是萬能的
例如:
1.男女交往,等泥足深陷後才發現對方已婚,自己變小三.
2.男女交往,有發生性行為,某日突然有人來抓姦,才知對方已婚.受害是不知情的第三者
3.夫妻之一方,隱瞞已婚事實故意與別人交往並發生性行為,再由夫妻之一方來抓姦,並要求賠償.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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與〝性〞何干?! --「通姦除罪化」背後的正義之爭
通姦罪是否除罪化
以上回答 希望對妳有所幫助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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