一.刑法部份
刑法第 239 條 (通姦罪)
有配偶而與人通姦者,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。其相姦者亦同。
刑法第10條:稱性交者,謂非基於正當目的所為之下列性侵入行為:
一、以性器進入他人之性器、肛門或口腔,或使之接合之行為。
二、以性器以外之其他身體部位或器物進入他人之性器、肛門,或使之接合之行為。
在法學上有:1接觸說 2插入說 3滿足說
1接觸說 : 只要性器官接觸
2插入說 :男方性器官插入女生性器官並接合。衍生出 :1完全插入說 2部分插入說
3滿足說 :以男方射精為既遂。
台灣採插入說,只要有性器官插入就算通姦.
但在實務上,當場抓姦難度很高
因為不可能男女雙方性器官插入的狀況下讓抓姦者照相
而且還是特寫插入畫面那一種 來證明有插入
故大都事後收集男性精液來證明通姦事實(畢竟法律講的是證據)
要以精液當證據,又有點變成滿足說
其他物證如陰毛或衣衫不整或同床共眠照片只能證明有親熱接觸,與法律性交定義規定不符 !
為保障被告權益寧縱毋枉之下,法官以一般經驗法則為判決方向,通姦行為極少半途而廢,會完全插入且滿足射精,因此以完全插入說及滿足說為定罪原則,若證物不足則以蓋棉被純聊天來判定,無罪開釋。
只有雙方同床照片及衛生紙當證據,若夫辨稱衛生紙為雙方親熱後而自慰擦拭所用,雙方並沒有發生性行為.
在無其他直接證據證明有性交行為狀況下,現在打官司沒100%勝算.
建議把衛生紙拿去檢驗,
1.查是否有精液反應,DNA是否與夫相符.無精液或DNA不符,廢紙一張.
2.紙上是否有女性陰道體液?性行為體內射精,擦拭時會有女性體液成份.
3.徵信社能拍到他們同床之照片,為何無法拍到性行為時的照片?
新聞案例
與人妻脫光同床 不算通姦
蓋棉被純聊天?下身赤裸但無性交 通姦罪不成立
二.民法部份
民法規定沒刑法那麼嚴謹.
以照片及衛生紙,就可依民法1052條訴請離婚並依民法1056條請求夫及小三賠償.
民法第1052條:(裁判離婚之原因)
夫妻之一方,有下列情形之一者,他方得向法院請求離婚:
一、重婚。
二、與配偶以外之人合意性交。
三、夫妻之一方對他方為不堪同居之虐待。
四、夫妻之一方對他方之直系親屬為虐待,或夫妻一方之直系親屬對他方為虐待,致不堪為共同生活。
五、夫妻之一方以惡意遺棄他方在繼續狀態中。
六、夫妻之一方意圖殺害他方。
七、有不治之惡疾。
八、有重大不治之精神病。
九、生死不明已逾三年。
十、因故意犯罪,經判處有期徒刑逾六個月確定。
有前項以外之重大事由,難以維持婚姻者,夫妻之一方得請求離婚。但其事由應由夫妻之一方負責者,僅他方得請求離婚。
所謂性交:正常性交//口交/肛交/跳蛋交/小黃瓜/按摩棒...以異物插入都算性交.
不管同性或異性的性交,都屬合意性交.
重大事由是採破綻主義
夫與其他女子同眠已符合破綻主義且違背善良風俗
可以重大事由訴請離婚沒問題.
民法第1056條:(損害賠償)
夫妻之一方,因判決離婚而受有損害者,得向有過失之他方,請求賠償。
前項情形,雖非財產上之損害,受害人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,但以受害人無過失者為限。
三.法律咨詢
各鄉鎮區公所及婦女團體都有律師提供免費法律咨詢.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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與民刑事、訴訟等有關問題,如何獲得免費法律諮詢服務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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以上回答希望對妳有所幫助
文章出自: http://tw.knowledge.yahoo.com/question/question?qid=1612040703083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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